(2016)内0424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杜某与刘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刘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2698号原告杜某,男,194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告刘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告张某,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同上。原告杜某诉被告刘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共有的(户名为张某)位于××县房一处,原告以其与其妻于桂贤共有的位于林西县林西镇北门外住宅一处(产权证号:林西县字第174031306711)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共有的(户名为张某)位于××县房一处。二、查封原告杜某与其妻于桂贤共有的位于林西县林西镇北门外住宅一处(产权证号:林西县字第174031306711)。上述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原告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如未按期申请,视为放弃续行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