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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执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泽欣、孔凡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2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刘泽欣,男。被执行人:孔凡东,男。被执行人:崔建荣,女。被执行人:孔祥国,男。被执行人:刘彩云,女。上列四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王发朋,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泽欣与被执行人孔凡东、崔建荣、孔祥国、刘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7月18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到银行及房管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在房管和车管部门均无房产和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京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