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3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吕洪蓓与张涛、林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洪蓓,张涛,林晓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03民初3771号原告吕洪蓓。委托代理人张文强,河北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涛。被告林晓琳。原告吕洪蓓与被告张涛、林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洪蓓委托代理人张文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涛、林晓琳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吕洪蓓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张涛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出借给被告,被告张涛给原告出具借条,被告张涛借款时承诺借款3个月,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拒绝偿还借款,被告林晓琳与被告张涛系夫妻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被告张涛、林晓琳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涛与被告林晓琳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31日,被告张涛向原告吕洪蓓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吕洪蓓3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原告分别于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给付被告现金3万元、27万元,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借条,光盘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涛向原告借款,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张涛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张涛与被告林晓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林晓琳应当承担偿还借款义务。原、被告并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应当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即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涛、林晓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洪蓓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张涛、林晓琳负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代理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