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民终7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崔玉祥与孔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北城支公司,崔玉祥,孔晋飞,孔静静,任武龙,张建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民终7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北城支公司负责人:卫建丽,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波,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玉祥,1946年9月5日生,汉族,阳城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圪创,阳城县町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晋飞,男,2005年1月23日生,汉族,阳城县人。法定代理人:孔秋吾,1966年9月8日生,汉族,阳城县人,系被上诉人孔晋飞叔叔。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利民,山西唐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静静,1990年10月6日生,汉族,阳城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任武龙,男,1964年4月21日生,汉族。原审被告:张建华,男,1975年10月3日生,汉族。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孔小亮,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北城支公司、上诉人崔玉祥因与被上诉人孔晋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民初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北城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北城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1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北城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红洁审 判 员 王 丽代理审判员 梁 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亚为书 记 员 史亚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