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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行审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与章希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章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1行审234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蔡其方,局长。被执行人章希明。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城执罚[2012]5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章希明于2003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在玉环县玉城街道岭脚村土地上回填并建厂房。经查实,被执行人已占用土地面积634.76M2,其中建筑占地面积634.76M2,现状为一幢四间四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建筑面积2539.04M2。经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确认,该占用地块的地类系林地、果园,规划分区上一轮为园地用地区,新一轮调整为允许建设区(土地面积187M2,建筑面积748M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建设区(林地)(土地面积447.76M2,建筑面积1791.04M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34.76M2;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748M2);3.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3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1791.04M2),并恢复土地原状;4.对非法占用的土地634.76M2处以20元/M2的罚款,计人民币1269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3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缴纳清了12695元的罚款,对玉土资城执罚[2012]56号中其他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34.76M2;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748M2);3.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3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1791.04M2),并恢复土地原状。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城执罚[2012]5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城执罚[201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34.76M2;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748M2);3.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3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1791.04M2),并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玉环县人民政府玉城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必贵审 判 员 方玲艳审 判 员 蔡庆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魏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