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91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张静与范志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范志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91执649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女,汉族,1983年12月28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被执行人:范志伟,男,汉族,1980年10月18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45号神农大厦20层,组织机构代码06574832-7。负责人:谢素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静与范志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依法向被执行人范志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志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志伟的银行存款2818.35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