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马鞍山某冶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某冶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954号原告:马鞍山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诚,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烨,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某冶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陈来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鞍山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某冶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32元,减半收取计3216元,由原告马鞍山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