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连艳杰与谢国杰、苗艳东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艳杰,谢国杰,苗艳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784号申请执行人连艳杰,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谢国杰,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苗艳东,女,民族、职业不祥,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连艳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赤证执字第13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国杰、苗艳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己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谢国杰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英金路中段东侧赤峰三建职工集资1#211室房屋(证号:0104340)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