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方民、曹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周方民,曹永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3051号申请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范先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无为县高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周方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申请人:曹永霞,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申请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方民、曹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方民、曹永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5万元或查封其价值85万元的财产,并以其名下的皖XX21**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方民、曹永霞在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担保财产皖XX21**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4570元,由申请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