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执4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颜惠发罚金、非法集资款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颜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4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颜惠发,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本院在执行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朱龙根罚金、非法集资款一案中,经查询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