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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西充县立新运业有限公司诉祝晓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充县立新运业有限公司,祝晓东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2042号原告西充县立新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法定代表人于思江,总经理。被告祝晓东,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充县立新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祝晓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充县立新运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充县立新运业有限公司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充县立新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西充县立新运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衡 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治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