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3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淑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秀华,武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3067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钱秀华,女,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武淑芹,女,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2878号民事调解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钱秀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全宁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钱秀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全宁路支行存款帐号xyyyy的存款yy元,到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帐号:zzzzz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永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