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8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XX君与李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君,李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581号原告XX君,男,汉族,1984年3月29日出生。被告李学文,男,汉族,1982年4月10日出生。原告XX君与被告李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君诉称,2014年3月,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3000元,共计2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XX君起诉被告李学文要求偿还借款,但其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联系情况,也未按规定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故原告XX君的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 攀审 判 员  李建龙人民陪审员  李安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钱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