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学玉与周忠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玉,周忠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896号原告:王学玉。委托代理人:姜军涛。被告:周忠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学玉与被告周忠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学玉与被告周忠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已达成和解。原告王学玉于2016年9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学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学玉负担。审判员 包 自 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超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