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25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占营与张卫国、孙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营,张卫国,孙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5民初2088号原告张占营,男,197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文安县。委托代理人刘鹏飞,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卫国,男,1963年1月3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孙文英,女,196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原告张占营与被告张卫国、孙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靓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占营委托代理人刘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卫国、孙文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占营诉称,2014年10月5日,被告张卫国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期两个月,月利率3%,约定2014年12月5日还清,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并对违约和逾期利息进行了约定。原告当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POS机将500000元分三笔打入被告张卫国的帐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借款本息。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卫国、孙文英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5日,被告张卫国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5日至2014年12月5日止,月利率3%,并对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及其他费用进行了约定。当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POS机将500000元分三笔打入被告张卫国指定帐户中(卡号62×××722)。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还款。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POS机刷卡凭条、(2015)大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调解书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诉讼中,原告张占营主张借期内的利率自愿按照月利率2%计算;对逾期利息主张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开庭之日。本院认为,被告张卫国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有其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汇款交易清单为凭,被告张卫国应予以偿还。原告主张借款期间月利率为2%,主张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给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孙文英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卫国、孙文英连带偿还原告张占营借款500000元,给付利息234667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9月19日),共计734667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卫国、孙文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靓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盛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