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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8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7508刑初1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亚布力林业局。2016年7月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亚林检刑〔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学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人员葛宗洋出庭协助工作。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8日4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亚布力林业局亚跃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亚跃线金沙河屯小卖店往北2公里+46.9米处时,与对向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后,摩托车驾驶员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事故赵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王某某符合生前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证复印件、肇事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王某某、田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报告书、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温 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宇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