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与郭红卫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郭红卫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94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机构代码:87457315-X,地址:漯河市源汇区大学路东段。负责人朱亚东,该公司经理。被告郭红卫,男,汉族,1988年10月12日生,住漯河市。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诉被告郭红卫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郭红卫具体地址不详,造成本案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7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文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有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