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执字第9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红英与雷鸿、西昌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杨正刚、朱华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英,雷鸿,西昌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杨正刚,朱华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昌执字第9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红英、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执行人雷鸿,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西昌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巍,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正刚,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东县堵格乡。被执行人朱华品,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会东县堵格乡。本院在执行李红英、雷鸿与西昌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杨正刚、朱华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西昌执字第963号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西昌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十辆货车(川W575**、51909、61378、61450、58665、61165、58412、58175、57703、60121),后案外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川3401执异2号执行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西昌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十辆货车(川W575**、51909、61378、61450、58665、61165、58412、58175、57703、60121)的执行,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当事人均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现(2016)川3401执异2号执行裁定已经生效,依法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西昌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十辆货车(川W575**、51909、61378、61450、58665、61165、58412、58175、57703、60121)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人、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西昌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货车(川W575**、51909、61378、61450、58665、61165、58412、58175、57703、60121)的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王 建审判员 陈建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