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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66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刘忠庞与广东顺德太昌客车空调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庞,广东顺德太昌客车空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66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忠庞,男,壮族,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西田东县。被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太昌客车空调有限公司,住顺德区大良凤翔工业区顺翔路20号。法定代表人苏顺兴。申请执行人刘忠庞与被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太昌客车空调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终字(2016)60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广东顺德太昌客车空调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之日向申请执行人刘忠庞支付经济补偿金4069.5元、支付住院伙食费490元、支付护理费980元、支付伤残补助金25056元、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5568元、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22272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3565元、支付伤残鉴定费84元。因债务人广东顺德太昌客车空调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刘忠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忠庞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忠庞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6600号案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爱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