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1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2961号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克民,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金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