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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1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2961号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克民,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金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