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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王霞与步延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步延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2民初1447号原告:王霞,女,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被告:步延峰,男,成年,汉族,住孟津县。原告王霞诉被告步延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步延峰经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11月15日在原告处购买电视一台,价值3000元,当时未付款,给原告打欠条一张。此欠款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请求判令被告清偿货款3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霞经营家电门市部。2014年11月15日,被告步延峰在原告处购买创维电视机一台,电视机价值3000元,当时未付货款,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此后,原告向被告多次讨要货款,被告一直未付,原告诉于我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明确,被告步延峰欠原告王霞货款3000元未付,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步延峰应当归还原告王霞货款3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步延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王霞货款3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步延峰承担,原告王霞已垫付,待履行判决时被告一并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孟 鹏审 判 员  王景武人民陪审员  孙振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