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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93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赖悦东与黄安邦合同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悦东,黄安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93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赖悦东,男,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被执行人黄安邦,男,汉族,1984年2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赖悦东与被执行人黄安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6)粤0306执93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安邦名下的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安邦已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应对被执行人的账户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本案被执行人黄安邦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万江审判员  刘 锐审判员  李 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