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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康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4民初1684号原告:康某。被告:徐某。原告康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自2013年7月起不回家生活,至今无音信,联系不上。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曾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经审理作出(2013)普民初字第3363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婚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曾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说明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康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公告费110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丙丽审 判 员  宋 丽代理审判员  邢博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