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乔冰与陈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冰,陈永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2民初494号原告:乔冰,男,1983年7月21日生,山西省翼城县。被告:陈永亮,男,现年34岁,山西省翼城县。原告乔冰与被告陈永亮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乔冰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冰以其已与被告陈永亮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乔冰负担。审 判 长 温海霞人民陪审员 常淑芳人民陪审员 朱宝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健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