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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5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安徽方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方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闵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525号原告:安徽方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瑞鑫大夏办公1808室。法定代表人:梅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站法律工作者。被告:闵某,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方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方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方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方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