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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某、耿某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耿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刑初262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95年5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安徽省第一轻工业学校学生,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吴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耿某,男,1997年10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安徽电子工程学校学生,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吴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6)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耿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耿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份,王子群和杜保灿(未成年人,均另案处理)因琐事在QQ上发生口角,俩人决定相互邀集人员在本市高新区友谊广场打架。2015年10月30日14时30分许,杜保灿带领被告人吴某等人,王子群带领被告人耿某等人在本市高新区友谊广场持棒球棍、甩棍等械具斗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耿某在他人的邀约下,持械参与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耿某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国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耿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份,王子群和杜保灿(未成年人,均另案处理)因琐事通过QQ聊天发生口角,俩人相约邀集人员到本市高新区友谊广场打架。2015年10月30日14时30分许,杜保灿带领被告人吴某(系安徽省第一轻工业学校学生)等人,王子群带领被告人耿某(系安徽电子工程学校学生)等人至约定地点,后双方人员持棒球棍、甩棍等械具斗殴。另查明,2015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分别电话通知吴某、耿某学校老师,俩人在老师的陪同下到案接受调查,后分别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归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安徽电子工程学校和安徽第一轻工业学校学籍卡及在校期间表现情况,社会调查报告,情况说明,证人高某甲、高某乙、许某、高某丙、王某甲、陈某、王某乙、张某、李某甲、彭某、刘某、陆某、訾某、李某乙、付某、沈某、王某丙、朱某证言,同案犯杜保灿、王子群及被告人吴某、耿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耿某分别受他人邀集,后积极持械实施聚众斗殴,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耿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耿某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在老师的陪同下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耿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耿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锦国代理审判员  常 玲人民陪审员  李申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