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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法执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汤静雅与XX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静雅,XX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法执1721号申请人汤静雅,女,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红山区。被执行人XX鹏,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红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6民初3124号民事调解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XX鹏有蒙DXXX**号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XX鹏名下所有的蒙DXXX**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