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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泉州台商投资区永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宝达鞋业有限公司、泉州市建踏机械鞋业有限公司、河南宝鑫鞋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宝达鞋业有限公司,泉州市建踏机械鞋业有限公司,河南宝鑫鞋业科技有限公司,丁家庆,丁东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黄达平。被执行人宝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法定代表人丁明世。被执行人泉州市建踏机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法定代表人丁明世。被执行人河南宝鑫鞋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法定代表人丁东胜。被执行人丁家庆,男,回族,1968年2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丁东胜,男,回族,1995年1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达鞋业有限公司、泉州市建踏机械鞋业有限公司、河南宝鑫鞋业科技有限公司、丁家庆、丁东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泽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