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树略与南通中铁华宇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略,南通中铁华宇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762号原告:王树略,男,195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南通中铁华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中山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何秀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山、葛玉婷,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树略与被告南通中铁华宇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略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树略负担。审 判 长 钟 文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人民陪审员 单祝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尹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