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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树略与南通中铁华宇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略,南通中铁华宇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762号原告:王树略,男,195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南通中铁华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中山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何秀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山、葛玉婷,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树略与被告南通中铁华宇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略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树略负担。审 判 长  钟 文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人民陪审员  单祝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尹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