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行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建凤、阳山县青莲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建凤,阳山县青莲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8行终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建凤,女,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广东省阳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山县青莲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阳山县青莲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陈记生,镇长。上诉人余建凤因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不服阳山县人民法院(2016)粤1823行初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结。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从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来看,该申请的事项并不是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之规定,原告向被告阳山县青莲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的信息既不属于政府信息,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余建凤的起诉。上诉人余建凤不服,上诉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律、法规,枉法裁判,要求撤销阳山县人民法院(2016)粤1823行初5-2号行政裁定。被上诉人阳山县青莲镇人民政府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上诉人余建凤的女儿陈△△在清远市原田家炳实验中学读书时,被他人强奸。后辍学回到家乡阳山县青莲镇。2015年12月23日,上诉人余建凤以邮件投递的方式向被上诉人阳山县青莲镇人民政府寄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其女儿被强奸后,阳山县青莲镇人民政府是怎么安排的。2015年12月28日,被上诉人阳山县青莲镇人民政府向上诉人余建凤发出《关于余建凤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答复》的主文介绍了政府对上诉人余建凤提出的问题所作的工作,最后认为上诉人余建凤所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能予以公开。上诉人余建凤不满意,向阳山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撤销被告关于余建凤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二、要求按政府信息申请表依法书面答复。另查明,2016年4月1日,阳山县人民法院曾就该案作出过(2016)粤1823行初5号行政裁定,裁定对上诉人余建凤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余建凤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2016年5月5日,本院作出(2016)粤18行终58号行政裁定,裁定撤销(2016)粤1823行初5号行政裁定,判令本案由阳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以上事实有上诉人余建凤,被上诉人阳山县青莲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诉讼文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关于余建凤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2016)粤1823行初5号行政裁定书和(2016)粤18行终58号行政裁定书等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余建凤要求被上诉人阳山县青莲镇人民政府公开的是其女儿被强奸后,阳山县青莲镇人民政府是怎么安排的信息,这些信息涉及到其女儿的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的规定,个人隐私的信息是属不得公开的信���。被上诉人阳山县青莲镇人民政府收到上诉人余建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答复,告知其所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余建凤上诉提出的:“原审裁定违反法律、法规,枉法裁判。”的问题。原审驳回上诉人余建凤起诉要求公开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余建凤上诉理由不充分,其要求撤销阳山县人民法院(2016)粤1823行初5-2号行政裁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已收取的诉讼费5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 伟 元审判员 赖 爱 红审判员 孙��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家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