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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帮正与郑贤友、郑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明,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6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光明(曾用名赵小平),男,生于1968年4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向勇,男,生于1974年10月24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赵光明申请执行向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向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向勇在平安银行厦门海沧支行的银行存款8442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苏明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