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4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宗峰与被告濮阳市联创钻采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濮阳市博发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市联创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峰,濮阳市联创钻采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濮阳市博发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市联创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4138号原告刘宗峰,男,汉族,1962年8月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宝塔区杜甫川社区居民,现住该居委会212号。被告濮阳市联创钻采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负责人周静东,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东方红世纪广场3号楼3-1601室。被告濮阳市博发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雪林,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濮阳市濮东产业集聚区。被告濮阳市联创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艳,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濮阳市濮东产业集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峰诉被告濮阳市联创钻采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濮阳市博发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市联创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宗峰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濮阳市联创钻采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濮阳市博发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市联创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的未结工程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宗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濮阳市联创钻采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濮阳市博发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市联创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的未结工程款及质保金予以冻结(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亚妮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协助查询通知书(2016)陕0602民初4138号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事由:因原告刘宗峰诉被告濮阳市联创钻采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濮阳市博发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市联创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需查询濮阳市联创钻采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濮阳市博发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市联创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剩余未付款工程情况。年月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