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6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成都鑫铭座家具有限公司与王小波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鑫铭座家具有限公司,王小波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6242号原告:成都鑫铭座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蛟龙工业港。法定代表人:潘玉洁,总经理。被告:王小波,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成都鑫铭座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成都鑫铭座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鑫铭座家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成都鑫铭座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 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蓓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