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公司与孙彦军、定州市新兴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公司,孙彦军,定州市新兴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1839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5861-2.负责人:汤伟,任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商戬、肖川,均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彦军,男1973年6月26日,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大鹏,男,汉族,1981年1月21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定州市新兴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地:定州市胜利街。组织机构代码:66367123-5。法定代表人:王增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杰,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公司诉被告孙彦军、被告定州市新兴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彩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东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