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4民终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黄德甫、莫乙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德甫,莫乙兰,劳才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南宁市大沙田顺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民终9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甫,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苍梧县人,居民,住广西苍梧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莫乙兰,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苍梧县人,居民,住广西苍梧县。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陆谦,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莉,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才建,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居民,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明园饭店车库综合楼第一层南面4个车库及第四层。代表人冯振伟,该支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南宁市大沙田顺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荣光南路2C4号。法定代表人雷京霖。上诉人黄德甫、莫乙兰因与被上诉人劳才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原审被告南宁市大沙田顺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6)桂0405民初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未能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依法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黄德甫、莫乙兰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斌审 判 员  黄 俊代理审判员  毛美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