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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2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黎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婉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241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官山江浦西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708116463。法定代表人:林世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农裕,男,汉族,1971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系原告的员工。被告:黎婉梅,女,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同年9月21日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