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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刑初142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初中,农民,住诸暨市诸暨市岭北镇。被告人周某曾因殴打他人、阻碍执行职务,于2015年4月12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四百元。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3日被羁押),同年6月28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6〕1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于2016年4月至5月期间,至常熟市虞山镇五星后村、尚湖中央花园等处,采用钻窗入室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9150元、印尼币12000盾、菲律宾币100比索。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家属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先后至常熟市虞山镇五星后村、尚湖中央花园、城市花园等处,采用钻窗入室的手段,多次入户实施盗窃,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9150元、印尼币12000盾、菲律宾币100比索。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4月3日晚上,被告人周某至常熟市虞山镇五星后村××室被害人孙某租住处,采用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孙某挂在门后背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2、2016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周某至常熟市虞山镇尚湖中央花园被害人陆某租住处,采用上述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4000元。3、2016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周某至常熟市虞山镇李闸路××号城市花园被害人刘某、陈某甲夫妇住处,采用上述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1150元。4、2016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周某至常熟市虞山镇李闸路××号城市花园小区被害人陈某乙、赵某夫妇住处,采用上述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印尼币12000盾、菲律宾币100比索。5、2016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至常熟市虞山镇明日星洲被害人张某住处,采用上述手段实施盗窃,后因被被害人发现而未窃得财物。2016年5月23日,常熟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兴福中队民警在常熟市虞山镇花溪小娄44号将被告人周某抓获。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赃款印尼币12000盾、菲律宾币100比索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了被害人陈某乙;被告人周某家属代其对被害人作了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陆某、刘某、陈某甲、陈某乙、赵某、张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周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图及照片,提取笔录,常熟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赃款照片、发还清单,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对被害人作了退赔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曹瑞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