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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周素芳与侯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素芳,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周素芳,农民。被执行人:侯勇,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素芳与被执行人侯勇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侯勇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27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钱金林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