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03执保12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蔡新、栾新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蔡新,栾新宾,江门市绿洲健康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1272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组织机构代码597193804。负责人:朱作才,行长。被告:蔡新,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栾新宾,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告:江门市绿洲健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良华新村西130号112。法定代表人:蔡新。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告蔡新、栾新宾、江门市绿洲健康药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粤0703民38131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3813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130368.70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告蔡新、栾新宾、江门市绿洲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原告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旭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茹晓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