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永亮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27刑初10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永亮,男,1974年7月1日出生。因贩卖毒品、开设毒场罪,于2013年2月4日被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5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4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亮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石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6年9月19日,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1已撤诉。2016年8月26日、9月21,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宗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李永亮在唐县长古城乡大白尧村东环路,因纠纷与石某1互殴,并将石某1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石某1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受案登记表等;邸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石某1陈述;被告人李永亮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据以认定被告人李永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永亮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永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李永亮在唐县长古城乡大白尧村东环路,因纠纷与石某1互殴,并将石某1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石某1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上述事实,由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永亮供述因为错车,他和一年轻男的打架来,他当时开一辆红色马自达3轿车(冀F×××××)在大白尧村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对方开一辆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他车上有他媳妇高某和他的儿子和女儿,对方车上还有一个女的。他用拳头打对方头部来,对方的脸肿了。对方用嘴咬了他的手指,他的右小指甲掉了,左眼肿了。2012年他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被害人石某1陈述2015年12月1日下午5时左右,他骑电动三轮车带着他媳妇和儿子去大白尧村卫生所给儿子看病,在大白尧村东环路,他由北向南行驶时,对向驶过来一辆红色马自达轿车,车牌号冀F×××××,轿车停在了他的车前面,双方都无法通行,他就和对方司机交涉,对方司机带着骂腔。后来对方司机下车过来把他从车上拽了下来并冲他右眼打了一拳,把他打倒在地,他媳妇就拦着,对方一个女的拽着他左手,那个司机又杵他左眼几下,他有点晕了,他不知道怎么咬住那个司机的手指了,那司机还打他肚子。他喊他媳妇报警时,那个司机就开车跑了,他追时,对方那个女的就拽着他。一会派出所的人就到了。他两只眼都肿了,鼻子流血了,嘴里吐血,脑袋上有几个大包。打他那人1.8米左右,戴个眼镜,胸前有纹身。听到对方那个女的叫那个司机亮子。3、证人邸某证言2015年12月1日下午,在大白尧村东环路,她丈夫石某1被人打了。对方一男一女,都在30岁左右,带着两个小孩,小孩都在四、五岁左右,那个男的用拳头打她丈夫的脸、头部和腹部,她要去拉时,那个女的就拽着她,石某1用嘴咬住了那男的手指头。殴打过程中石某1让她赶快报警,她就打电话报警,那男的就开车跑了。石某1左眼肿了,左侧额头有个大脓包,鼻子肿了还有血。对方男的1.8米左右,体态中等,皮肤白,短发,穿深色上衣,30岁左右,开一辆红色马自达轿车。4、邸某辨认笔录邸某辨认出李永亮就是2015年12月1日下午在大白尧村东环路殴打石某1的男子。5、证人高某证言她是李永亮妻子。2015年12月1日,因为错车,她丈夫李永亮和一个中年男子打架来,她看到李永亮朝三轮车司机头部打了一拳,三轮车司机就拽住了李永亮的衣裳,李永亮又用拳头打对方头部,因为三轮车司机拽着衣裳不放,李永亮就用拳头打他头部,后来对方咬住了李永亮小指,两人倒在地上,因为对方不松口,李永亮又打了对方头部几拳,后来对方让三轮车上下来的一个中年妇女报警,李永亮就拉着孩子朝北走了。救护车到后把三轮车司机送去了医院。李永亮右小指指甲掉了,也流血了。后来李永亮找双方村支书调解这事,并找人去保定石某1住院的地方看过石某1,并给了石某113000元钱先让他看病。因为石某1要钱太多,一直没调解成。6、张某证言他是大白尧村副支书,他参与了李永亮、石某1打架一事的调解,李永亮的父亲李某通过他和刘某1、刘某2、赵某等共给过石某113000元。7、刘某3证言他还有一个名字叫刘某1,原是大白尧村副支书。李永亮和大洋店村那个男的打架后,他曾和张某、刘某2、赵某一起到保定的医院看望过那个男的,并帮李永亮的父亲李某借了10000元给那个男的看病。8、刘某2证言他是大白尧村治保主任。李永亮和人打架后,他和张某、刘某1、赵某受李永亮父亲李某委托调解这事,李某还托他们到保定的医院看望过那个男的,后来李某让他和张某通过赵某给了那个男的3000元钱。9、李某证言他是李永亮父亲。李永亮和大洋店村那人打架后,他曾找张某、赵某等人调解这事,并通过参与调解的这些人给过对方13000元钱。10、赵某证言他是大洋店村支书。他们村的石某1被大白尧村的李永亮打伤后,他一直参与调解这事,并曾和大白尧村的张某等到保定的医院看望过石某1,李永亮父亲通过他们共给了石某13000元让石某1看病。1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案发现场情况12、鉴定意见(附照片)经鉴定,石某1眼部损伤为轻伤一级。13、抓获经过2016年1月22日唐县公安局将李永亮上网追逃,5月4日晚将其抓获归案。14、刑事判决书2013年2月4日,李永亮因犯贩卖毒品、开设赌场罪被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11月15日被释放。15、户籍信息李永亮,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表示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永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赵卫平审判员 周贵才审判员 韩淑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