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4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侯明才与宋巨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明才,宋巨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370号原告:侯明才。被告:宋巨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明才诉被告宋巨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明才于二○一六年九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明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明才承担。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梅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