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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4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侯明才与宋巨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明才,宋巨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370号原告:侯明才。被告:宋巨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明才诉被告宋巨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明才于二○一六年九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明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明才承担。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梅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