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3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姜宗其、郑小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宗其,郑小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3刑初80号公诉机关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宗其,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被告人郑小旺,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清流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宗其、郑小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宗其、郑小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3日至4月28日,被告人姜宗其(绰号“宗子”)、郑小旺(绰号“旺旺”)和孙某某、巫某某、温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清流县林畲乡舒曹村泥坑组山头搭棚开设赌场,用“三十二张”扑克牌,以玩“天地杆”比大小的方式吸引他人参与赌博,该赌场每日中午、傍晚各开一场,没有其他人开庄时均由孙某某、巫某某等人在赌场开庄,每场参赌人员约二、三十人。姜宗其占赌场股份三成并由其负责招揽赌客,郑小旺与温某某、巫某某开车接送赌客,李某某在路口望风,由孙某祥收取开庄人员5%的“水钱”。郑小旺从中获利6,000元。2014年4月28日,清流县公安局在侦查中发现该赌场,当场抓获赌场望风的李某某及参赌人员林某贵等十三人。2016年1月12日,郑小旺退出赃款6,000元。2016年1月12日,郑小旺主动到清流县公安局嵩溪派出所投案。2016年5月11日,姜宗其主动到清流县公安局投案。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姜宗其、郑小旺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宗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郑小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姜宗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郑小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3日至4月28日,被告人姜宗其、郑小旺伙同孙某某、巫某某、温某某等人在清流县林畲乡舒曹村泥坑组山头搭棚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参与赌博,该赌场每日中午、傍晚各开一场,每场参赌人员约二、三十人。没有其他人开庄时均由孙某某、巫某某等人在赌场开庄。在开设赌场中,姜宗其占赌场股份三成并由其负责招揽赌客,郑小旺与温某某、巫某某开车接送赌客,李某某在路口望风,由孙某祥收取开庄人员5%的“水钱”用于接送赌客的运费、吃住等费用,郑小旺从中获利6,000元。2014年4月28日,清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温某某及参赌人员林某贵等十三人。2016年1月12日,郑小旺退出赃款6,000元。2016年1月12日,郑小旺主动到清流县公安局嵩溪派出所投案。2016年5月11日,姜宗其主动到清流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同案犯孙某祥供述,证明在林畲与明溪交界山上的赌场股东巫某某、江西姓廖的以及明溪的宗子,其在赌场的股份是巫某某分一成给其。该赌场由其负责抽水钱、背扑克和骰子,其还叫李某某负责看路望风,拿运费给“蚊子”。该赌场在开之前,其和巫某某、李某某及江西人姓廖的、“宗子”有去赌场打扫卫生。该赌场由巫某某负责赌客的吃、住及在赌场中开庄赌博。孙某某有到赌场三、四次,巫某某不知道知道怎么管理赌场,巫某某叫孙某某到赌场教他如何管理等事实。2.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证明在2014年4月15日他接到孙某祥(绰号“祥子”)的电话,叫他到林畲舒曹伍通凹路口守住过往车辆,有车进去就打电话通知祥子注意,每天给费用100元。其从15日到28日每天都开车到伍通凹路口拦住,打开车引擎盖假装修车,实则帮助望风,干了13天获利1300元,钱是祥子每天从山上下来到其停车的地方给的。该赌博场所有二个赌博点相隔不足100米,在开赌场前有和祥子去打扫卫生等事实。3.同案犯孙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4月份的一天,巫某某及明溪的宗子等人在清流林畲乡舒曹村泥坑组租山头开赌场,他有到赌场。他有帮巫某某摸了四、五把牌,当时赌场有二十几人,庄家有收下注的钱和赔钱,场上赌资有6万到7万元之间。巫某某有安排二、三个人在赌场及路口望风以及有两辆车接送参赌人员的事实。4.同案犯巫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4月份的一天,在清流林畲乡舒曹村泥坑组山头的赌场,他看到孙某某有开3,000或5,000元左右的庄,边家压注的人也有二十多人,自己在赌场开庄输了七、八千元。赌场接送赌客的面包车有三辆,一辆面包车是郑小旺的,一辆是明溪人“宗子”的,还有一辆是林畲人温某某。2014年4月28日,他开庄时手气很不好,孙某某有帮忙他发了几轮牌的事实。5.证人邹某根的证言,证明在2014年4月28日中午,其和嵩溪的四五个人坐“旺旺”的车去林畲赌博。在往明溪路上的一茶树林,先由其开庄输掉后,由一个叫龙哥的人开庄等事实。6.证人张某妹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8日吃中午饭,姜宗其叫好一部车到她家接她到林畲赌场赌博,山头上有二、三十人围在一个棚子里赌博。她押注三次,输了100元,剩下的12,300元左右被扣押。她听姜宗其说赌场是林畲的老叶开的的事实。7.证人林某贵的证言,证明在2014年4月28日中午12时许,明溪“宗子”开商务车从明溪载着他等五六人到林畲山上参与赌博,他在该赌场赌了约十天,该赌场每天开庄两场,中午饭后一场,晚上一场,住宿的住宿费由赌场负责报销,去一次还给工资100元。停在水泥路口的部桑塔纳是帮忙望风的。赌场抽水一般是按5%比例收,一般每场都可收1万元左右。同时还听说赌场场主是一个叫“老叶”的,这个人他在赌场上有看见过的事实。8.证人郑某金的证言,证明在2014年4月份,他坐郑小旺的面包车从嵩溪到林畲与明溪交界山上的赌场赌博。4月28日那天有十多人参赌,还没开始赌警察就来抓的事实。9.证人郑某花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8日午饭后,她和丈夫林某贵及另外4、5人坐面包车从住宿地到山上赌场,当时赌博场上有一、二十人赌博,是在一个棚里赌,坐车和在宾馆吃饭都不要自己付钱的事实。10.证人黄某香的证言,证明在2014年4月28日,她在林畲山上的赌场看到有二、三十人参与押注赌博。去赌场的小路上有辆黑色的轿车拦在路中间的事实。11.证人李某娜的证言,证明进赌场的路口有人望风。2014年4月28日该赌场当时参与赌博的人有二、三十人,4月20日其和朋友廖明去过一次这个赌场。当时参赌的人有二十人左右。21日中午其和廖明又去了一次,参赌的人有二、三十人左右的事实。12.证人张某健的证言,证明其在2014年4月26-28日三天,其和林某贵合伙去林畲山上赌场赌博。每次都有二、三十人在赌博,开庄的人每天有给参赌的人200元做吃住开销的事实。13.证人张某桂的证言,证明在2014年4月28日中午,其和“小丽”坐出租车到林畲乡的一个村庄山头上赌博的事实。14.证人廖某飞的证言,证明在2014年4月28日上午11时,其到林畲乡下一个山头赌场,当时大概有二十多个人赌博并被抓获的事实。15.证人郑某辉、谢某辉的证言,证明在2014年4月28日,其和谢某辉、李某娜三人开车到清流与明溪交界处的一个村庄停车,然后坐赌场的面包车到赌场,当时在赌场有二十多人在赌博的事实。16.证人夏某容的证言,证明在2014年4月26-28日,她坐赌场的车到林畲山上卖烟、水,参与赌博的人有二、三十人。山头有两个赌博点,相隔200米左右的事实。1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方位图,证明姜宗其、郑小旺等人开设赌场的现场情况。18.检查笔录,证明清流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2014年4月28日在林畲乡舒曹村泥坑组山场查获一赌博场所,并现场抓获姜宗其等十四人,现场扣押141,826元以及抓获望风人员李某某等事实。19.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照片,证明案发后,孙某祥辩认出李某某在赌场望风的地点以及开设赌场的两个地点。李某某辩认他望风的地点及开设赌场的两个地点。温某某辩认叫他帮忙接送赌客的外号叫“宗子”的明溪人是姜宗其。巫某某辩认出“小黑”是孙某祥以及在赌场参赌人员有廖某飞,绰号叫“宗子”的明溪人姜宗其。孙某祥辩认出开车拉赌客叫“蚊子”的人是温某某;外号叫“宗子”的明溪人是姜宗其。邹某根辨认出4月28日在赌场开庄的是巫某某和孙某某。廖某飞辨认出4月28日在赌场开庄的是巫某某。林某贵辨认出其听说开赌场的老叶是孙某某,4月28日在赌场开庄的巫某某。李某某辨认出叫他望风的是孙某祥。姜宗其辩认开赌场的是孙某某、4月28日在赌场开庄的是巫某某。郑小旺辩认叫他接送赌客外号叫“长毛”的是巫振发。20.(2016)闽0423刑初字6号、(2011)明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证明同案犯孙某某、巫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已被本院刑事处罚。姜宗其2011年1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于2011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13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清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经查询,郑小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21.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参赌人员邹某根、李某娜等十二人因赌博被行政处罚,赌资已收缴以及姜宗其因此事已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1600元的事实。22.闽GL27**车辆信息,证实2014年4月份,郑小旺驾驶的闽GL27**面包车多次经过林畲卡口的情况。23.清流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清单,证实郑小旺向清流县公安局退出赃款6,000元的事实。24.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月12日,郑小旺主动到清流县公安局嵩溪派出所投案。2016年5月11日,姜宗其主动到清流县公安局投案。25.户籍证明,证明姜宗其、郑小旺的出生时间、住址等基本情况。26.被告人姜宗其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他与孙某某等人在林畲乡与明溪交界处山头搭建简易工棚开赌场。该赌场他占三成的股份,并负责从明溪带人去赌场赌博。赌场一天开两场,每场人数有二三十人,赌的是三十二张扑克牌“天地杆”比大小。孙某某等人偶尔有压庄和开庄,他也有压庄。开庄的人不管输或赢,每场都按5%抽取“水钱”。“水钱”是由孙某某安排人管理的。因为当时赌场被公安冲击,对赌场的收入还没有结算,因此他没有从赌场没有得到收益,也还没有出钱垫付赌场的开支等事实。27.被告人郑小旺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份,清流林畲石下村的巫振发打电话给他,说孙某某在林畲开赌场,问他有没有空帮忙开车拉人去赌场,并答应给他每天200、300元的运费。他同意并开面包车在清流嵩溪镇街上邮政储蓄边上等赌客,将赌客运到林畲赌场上,总共帮忙运了二十多天,多的时候,每车有拉过七、八个人,少的时候也有拉一、两个人,赌场付给其6,000元等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宗其、郑小旺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宗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姜宗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郑小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姜宗其、郑小旺主动归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庭审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郑小旺已退清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姜宗其、郑小旺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宗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郑小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三、被告人郑小旺退交的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清流县公安局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负责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谢恩标审判员 邹洪标审判员 马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绍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