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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执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商保群、田春平申请执行王德华、驻马店市金帆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保群,田春平,王德华,驻马店金帆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645号申请执行人商保群,男,汉族,1972年7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田春平,女,汉族,1971年2月12日生。被执行人王德华,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生。被执行人驻马店金帆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家密,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商保群、田春平申请执行王德华、驻马店市金帆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8月26日划拨被执行人王德华的妻子李爱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的存款44501.9元;申请执行人商保群、田春平于2016年9月14日领取44501.9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2015)确民执字第0064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李建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 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