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那树威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树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3刑初410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那树威,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满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郑智镑、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6)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那树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那树威及其辩护人郑智镑律师、苏巧燕实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那树威在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建成酒店内饮酒娱乐。同日22时许,被告人那树威酒后驾驶车牌号×小型普通客车离开该处,途经涵江区涵庭路集友物流附近路段时,撞及中间护栏后与对向车道由被害人黄某驾驶的车牌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被害人黄某车上的乘客即被害人黄某的子女黄某1、黄某2受伤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那树威立即停车并下车查看情况,被害人黄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后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将被告人那树威带至莆田市涵江医院提取血样。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那树威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24mg/100ml血,其行为属醉酒驾车。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被害人黄某1、黄某2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同年7月8日,经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那树威负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黄某1、黄某2无责任。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那树威经通知后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事故调查处理中队接受调查。另查明,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那树威与被害人黄某达成赔偿协议,后于同年7月2日将全部赔偿款人民币8.8万元支付完毕,并取得被害人黄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那树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说明、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闽中司鉴(2016)醇检字第475号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闽中司鉴(2016)临鉴字第953、954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人体伤、亡检验表、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莆公交认字(2016)第001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那树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那树威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那树威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有关此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那树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轻微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且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均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那树威犯罪情节较轻,可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那树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四日予以折抵),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铮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