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02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曼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曼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2057号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健康委托代理人张立志、刘建明,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曼,女,汉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曼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郭生祥审 判 员  张习坤人民陪审员  郑 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