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民初9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南宁市皇家一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李慧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宁市皇家一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李慧芳,李伟东,王云莲,王章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9218号申请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十三楼南面。法定代表人:陈甘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刚军,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委托代理人:覃智圣,男,1992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申请人:南宁市皇家一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第五层西部区域。法定代表人:王章国。被申请人:李慧芳,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申请人:李伟东,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申请人:王云莲,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申请人:王章国,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宁市皇家一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李慧芳、李伟东、王云莲、王章国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南宁市皇家一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李慧芳、李伟东、王云莲、王章国名下价值人民币12259919.39元的财产,担保人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申请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南宁市皇家一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李慧芳、李伟东、王云莲、王章国名下价值人民币12259919.39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春海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棉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