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卢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8刑初652号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6年3月28日被淄博警方抓获后临时羁押在淄博市周村区看守所。同月31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7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5月24日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6)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宁华、张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卢某明知张某(已判刑)等人非法获取的原油,仍从张某等人手中收购原油1吨余,价值四千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证人陈某乙、张某、秦某、郭某、王某乙证言,户籍证明、案发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及羁押情况说明、无前科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玉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迷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