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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异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袁桥支行与李军、杨雪梅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异81号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袁桥支行(原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桥信用分社),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民主南路198号。负责人朱成华,该单位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袁桥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军、杨雪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军认为本院(2016)苏0312执第337号执行案件中房产的评估鉴定程序违法,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军执行异议称,2016年3月11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向我下发了(2016)苏0312法司鉴委字第2013号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需要对天瑞花园别墅二排西首Z1号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2016年5月12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向我送达了徐州中天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天瑞花园别墅二排西首Z1号、Z2号房的评估报告。我认为鉴定程序违法。评估机构评估时,未到现场实地看房,未进行市场调查,评估价格偏离市场。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未下发前有意向申请执行人透露评估价格,有失公平。综上,我认为鉴定程序违法,我请求撤销徐州中天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天瑞花园别墅二排西首Z1号、Z2号房的评估报告。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袁桥支行答辩称,徐州市铜山区法院的评估手续合法,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公正合理,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查明,2015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15)铜商特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对李军、杨雪梅共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天瑞花园别墅二排西首Z1号、Z2号房采取拍卖、变卖方式变价,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袁桥支行(原铜山县信用社袁桥信用分社)对变价所得款项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数额不超过8156000元)。执行过程中,2016年3月11日,本院向李军、杨雪梅送达了(2016)苏0312法司鉴委字第2013号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对徐州市铜山区天瑞花园别墅二排西首Z1号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2016年5月12日,本院向李军、杨雪梅送达了徐州中天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徐州市铜山区天瑞花园别墅二排西首Z1号、Z2号房的评估报告。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2016)苏0312法司鉴委字第2013号是否程序违法。本院认为,2016年3月11日,本院向李军、杨雪梅送达了(2016)苏0312法司鉴委字第2013号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对徐州市铜山区天瑞花园别墅二排西首Z1号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2016年5月12日,本院向李军、杨雪梅送达了徐州中天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徐州市铜山区天瑞花园别墅二排西首Z1号、Z2号房的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出具的天瑞花园别墅二排西首Z2号房的评估报告程序并无不当。李军认为评估机构评估时,未到现场实地看房,未进行市场调查,评估价格偏离市场,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未下发前有意向申请执行人透露评估价格,有失公平,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异议人李军对天瑞花园别墅二排西首Z1号房产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的异议请求。二、本院应对李军、杨雪梅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天瑞花园别墅二排西首Z1号房产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段晓娟人民陪审员  朱从永人民陪审员  翟广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荣晨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