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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郝瑞栋、武春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瑞栋,武春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181号申请执行人郝瑞栋,男。被执行人武春晓,男。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开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海审判员  张雁东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