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郝瑞栋、武春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瑞栋,武春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181号申请执行人郝瑞栋,男。被执行人武春晓,男。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开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海审判员 张雁东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