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执23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陈绿平、叶晓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陈绿平,叶晓勇,李战球,王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3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旭阳路58、60、62、68号,组织机构代码:79438696-0。负责人:林记静,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绿平,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叶晓勇,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李战球,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王辉华,男,195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36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绿平、叶晓勇、李战球、王辉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8.346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执行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23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